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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诉前化解网络侵权支持起诉案
2024-07-2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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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近日,市民张大爷通过扫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放置在德胜法庭的“民事支持起诉指引牌”二维码,拨通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年轻小伙杨某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其名誉的事情。

  “对于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来说,肯定将个人名誉同生命看得一样重要。”接到张大爷的电话后,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积极介入,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张大爷现年69岁,杨某现年29岁,2人均系贺兰县某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该微信群共有300余人,群内人员包含小区业主、社区工作人员等。2024年6月,杨某在该群内发表了两次针对张大爷的言论,称张大爷为“那个货”,张大爷“吃了物业不少好处”。群内成员、小区业主及张大爷邻居或电话或上门或当面,多次向张大爷询问、核实杨某在群内所说之事及其与物业之间的关系,对张大爷的生活、心理及精神造成了不良影响。张大爷认为,杨某损害其名誉,欲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杨某在微信群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并捏造张大爷“吃物业好处”的不实言论,在微信群内散布。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起小区业主对张大爷的猜测和误解,一定程度上造成张大爷在其所居住的小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张大爷名誉,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本院依法支持张大爷向法院起诉。

  7月17日上午,检察官、法官、人民调解员在贺兰县德胜法庭联合开展调解。一方面对张大爷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对年轻人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宽容;另一方面围绕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对杨某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杨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性和认识,当场手写致歉信并向张大爷鞠躬致歉。同时,在微信群发表声明,澄清其发表的针对张大爷的不实言论,并在群内向张大爷公开致歉。最终,二人握手言和,张大爷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得以圆满化解。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空间侵犯他人权利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聚焦网络新业态治理,围绕老年群体权益保障,依法积极能动履职,以“支持起诉+民事调解”的模式维护老年人名誉,促进清朗网络空间治理,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生动实践。下一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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